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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现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拘在逃,2014年7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民权县某村委西街经营油条铺,生产油条并销售给过往群众,2013年11月28日,民权县公安局民警提取其生产、销售的油条,经鉴定,该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05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陆某某证言、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提取笔录、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生产、销售油条时,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油条内铝含量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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