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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满长诉王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501号 原告王满长,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建周。 被告王振平,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奇。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长诉被告王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振平在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501号
原告王满长,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建周。
被告王振平,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奇。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长诉被告王振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振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振平的经常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且原、被告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故本案不应由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王满长称原、被告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在河南省长葛市,而被告王振平称原、被告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因原、被告对交货地点的陈述不一致,且原告王满长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原、被告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在河南省长葛市,本案合同履行地只有通过庭审才能确定,因此,本案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振平的住所地为河南省长葛市,但被告王振平提供的两份暂住证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因被告王振平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案应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振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振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启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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