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本聪,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进,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本聪与被上诉人王风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魏献忠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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