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48号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 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孙彬,男,汉族。 申请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孙彬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开国土罚(2013)157号处罚决定书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 焦志强 审判员 徐咏梅 审判员 董合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童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