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立库,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立库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立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胡立库从他人处购买含有“吊白块”的油皮60斤,销售出20斤,其余40斤在濮阳市胜利菜市场欲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扣押、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到案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立库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胡立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胡立库从山东省东明县购买油皮60斤。胡立库在明知该油皮内含有有毒有害成份的情况下,仍然以每斤4元的价格销售给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林平村的常某20斤。2013年11月30日,胡立库在濮阳市胜利菜市场欲销售其余的40斤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该油皮内含有有毒物质甲醛次硫酸钠 另查明,甲醛次硫酸钠俗称“吊白块”,属于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物质。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立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立才、常某证言,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抓获证明及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库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胡立库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胡立库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立库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胡立库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 茵 审 判 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