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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守生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守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区刑初字第35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守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守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守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黄守生在濮阳市“南江小区”门口处炸制添加明矾的油条进行销售时,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油条250克。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从黄守生处扣押油条中检出铝的残留量为1040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食品中铝的残留量≤100mg/kg,黄守生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10倍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守生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铝含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守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黄守生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守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禁止被告人黄守生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井丽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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