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尚传廷,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告李双运,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传廷与被告李双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传廷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传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零四十三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一元五角,由原告尚传廷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