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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金伟与被告陈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400号 原告王金伟,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金伟与被告陈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400号
原告王金伟,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玉忠,中牟县八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晓,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金伟与被告陈晓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金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金伟诉称,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原告的楼房建了一层就走了。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多拿走建房款2.4万元,2013年12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拒付,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款2.4万元。
被告陈晓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原告的楼房建了一层就走了。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多拿走建房款2.4万元,2013年12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一份,承诺5天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建造原告的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被告认可多领走原告建房款2.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1份,说明双方已经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一致,被告应当按约定返还原告建房款2.4万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金伟建房款二万四千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绍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