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031号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负责人刘军群,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詹昌中,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广超,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 被告刘雪丽,女,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路永鑫,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韩武江,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刘雪丽、路永鑫、韩武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三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一元五角,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