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 负责人王西军,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霞,女,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 被告田秀平,女,1975年05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王建勋,男,1975年5月7日,汉族。 被告梁云鹏,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 被告冉刚俊,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与被告田秀平、王建勋、梁云鹏、冉刚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九十元,减半收取四百九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