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栗彩玲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01222号 罪犯栗彩玲,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漯刑三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01222号
罪犯栗彩玲,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漯刑三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彩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0月24日至10月28日进行了公示,11月5日在河南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栗彩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栗彩玲因怀疑丈夫王某有婚外情,二人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10月19日晚21时许,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栗彩玲从枕头下拿出尖刀划割熟睡的王某的脖子致王死亡,后栗彩玲服毒自杀未果。10月21日,栗彩玲拨打110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罪犯栗彩玲自入狱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张某、夏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栗彩玲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栗彩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三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进孝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