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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州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142号 罪犯陈珠州,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刑执字第01142号
罪犯陈珠州,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驻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珠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1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24日至10月28日进行公示,11月4日在河南省第三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珠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珠州夫妻二人赶集回家途中,路遇胞弟陈兰州,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被邻居劝开。当日傍晚,陈兰州在街上骂陈珠州夫妇等人,陈珠州拿一钉耙,朝陈兰州头上刨一下后逃跑,致陈兰州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陈珠州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宋永平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珠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其犯罪性质和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珠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三四年五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杰
代理审判员  吴为民
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麻少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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