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4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邱XX在汝南县金铺镇小邱村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当月,从邱XX所售油条中提取样本,经鉴定,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31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某、邱某某等人证言,汝南县金铺镇小邱村委证明,汝南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产品采样记录,委托鉴定书,检测报告,户籍证明,邱XX到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XX生产销售油条时间较短,销售规模小,根据其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