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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4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XX,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004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XX,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8月份,被告人苗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老君庙镇房坡村房坡组东面南北沟东侧的97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14.6936立方米。
(二)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苗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老君庙镇小方村委东侧的15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材积为7.2856立方米。
涉案两批杨树共计112棵,立木材积为21.9792立方米。
另查明,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苗XX主动到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房某某、房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苗某某、苗某甲、梁某某、苗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汝南县老君庙镇房坡村房坡组东面南北沟东侧滥伐林木伐根编号、根径及相应立木材积表,汝南县老君庙镇小方村委东侧滥伐林木伐根编号、根径及相应立木材积表,被滥伐杨树立木材积测算报告、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被伐林木未办理采伐证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投案的证明、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XX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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