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国太与张玉文合伙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太,男。 委托代理人赵书信,男,系赵国太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文,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太,男。
委托代理人赵书信,男,系赵国太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文,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国太因与张玉文合伙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l3)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国太委托代理人赵书信、张元亭,被上诉人张玉文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l3)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双珊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