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太,男。 委托代理人赵书信,男,系赵国太之子。 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文,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国太因与张玉文合伙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l3)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国太委托代理人赵书信、张元亭,被上诉人张玉文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l3)宛龙靳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双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