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红卫,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红卫犯贪污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8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尤红卫利用担任禹州市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销支出的手段,多次套取公款共计77457.64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 2、2009年10月,被告人尤红卫利用担任禹州市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套取公款16326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尤红卫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尤红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尤红卫利用担任禹州市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销支出的手段,多次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77457.64元,非法据为己有。 2、2009年10月,被告人尤红卫利用担任禹州市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开支的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16326元,非法据为己有。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尤红卫家属主动退回赃款93873.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红卫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禹州市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禹州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中共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中共禹州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委员会文件、聘用干部审批表及相关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发破案经过,禹州市机器制造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支出票据、凭证复印件,支出票据的情况说明(附:票据复印件93张),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尹某某、朱某某、赵某某、连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米某某、赵某某、贾某某、高某、付某某、海某某、付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红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红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红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尤红卫贪污赃款,由收缴单位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慧敏 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 景艳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