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荥执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崔振建,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陈新奎,男,汉族,1963年9月3日生。 本院在崔振建申请执行陈新奎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私下解决完毕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马 柯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