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46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仁伟,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申请人汝州市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艳丽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汝州市卫生局汝卫医罚决字(2012)第0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郭艳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58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庆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