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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刘书站、李红召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672-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刘书站,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李红召,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672-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刘书站,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李红召,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2-6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书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书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庆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