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672-1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刘书站,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李红召,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2-6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书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决定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刘书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庆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