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638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系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杨振伟,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延丽,女,汉族,1969年9月23日生,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6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振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杨振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汝州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