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建生,男,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远大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计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段建生与上诉人林州市远大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段建生于2012年10月8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远大公司将其供给段建生的不合格汽配产品(约5.953T)予以退货,并返还段建生货款49020元;2、远大公司赔偿因其产品不合格给段建生造成的经济损失108462.4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2)林民二初字第151号判决,段建生与远大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办案,段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海、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计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