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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建生与上诉人林州市远大汽配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建生,男,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远大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计林,系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建生,男,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建海,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远大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计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段建生与上诉人林州市远大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段建生于2012年10月8日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远大公司将其供给段建生的不合格汽配产品(约5.953T)予以退货,并返还段建生货款49020元;2、远大公司赔偿因其产品不合格给段建生造成的经济损失108462.4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2)林民二初字第151号判决,段建生与远大公司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办案,段建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建海、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计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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