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有生,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有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魏有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开始,在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被告人魏有生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 9083平方米,其中耕地8169平方米,其他土地914平方米,用于建设冷库,部分基础设施已建好。根据安阳市国土资源局非法占用耕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该宗土地原有土壤结构已被严重破坏,不可复耕,不能再作为农业种植用地使用。2013年7月30日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8169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9元的罚款,合计155211元;对非法占用的914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9元罚款,合计8226元,共计163437元。魏有生于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26日将行政罚款缴纳。魏有生于2014年12月13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路XX、魏XX、李XX等人的证言、经安阳市土资源局非法占用耕地毁坏程度认定意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林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有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其他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其他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魏有生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魏有生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有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洁 审 判 员 王荣跃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元小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