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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少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少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段莉萍及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趁其邻居陈某某(女,2000年8月1日出生)来家里找自己女儿杨某某玩时,在其家厨房内从后面抱住陈某某并用手抚摸陈某某胸部。午饭后,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先到陈某某家借机顶盒后又归还,此时趁陈某某一人在家之际,在陈某某父母卧室搂着陈某某躺在床上亲了陈某某脸颊一下,并将手伸进陈某某的上衣内抚摸乳房和乳头。当日,被告人杨某某还让陈某某观看了手机里的黄色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段某甲、段某乙、王某、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住宅照片,无前科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手机里的黄色视频光盘一张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童进行猥亵,核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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