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62-4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帅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浚县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现中。 申请执行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浚县紫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65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