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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子钰与浚县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闫子钰。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 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关镇北关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贤,校长。 申请执行人闫子钰与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闫子钰。
法定代理人刘小红。
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关镇北关街92号。
法定代表人陈贵贤,校长。
申请执行人闫子钰与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实验初级中学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广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