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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恒与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富恒,男,汉族,1937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广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密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富恒,男,汉族,1937年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广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富恒诉郑州福兴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66503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本案债权本息共计166503元,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