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76号 原告孙倩倩,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振杰,又名袁小杰,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倩诉被告袁振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倩倩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倩倩承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