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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倩倩与袁振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76号 原告孙倩倩,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振杰,又名袁小杰,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倩诉被告袁振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676号
原告孙倩倩,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振杰,又名袁小杰,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倩倩诉被告袁振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倩倩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倩倩承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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