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534号 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 委托代理人张玉东,该行员工。 被告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 委托代理人董笑辉、邢亚楠,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尹帅宾,男。 被告张万学,男。 委托代理人李巷熬、段京丽,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少利,男。 被告赵辉强,男。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捆,男。 被告平萍,女。 被告平晶,女。 被告晁飞飞,女。 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诉被告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佰利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以下简称富侨足健苑)、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公司)、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樊捆、平萍、平晶、晁飞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底捞公司和樊捆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程红军、委托代理人张玉东,被告沃佰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帅宾,被告富侨足健苑负责人平晶及委托代理人董笑辉、邢亚楠,被告张万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巷熬、段京丽,被告尹帅宾,被告苗少利、赵辉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源,被告平晶、晁飞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诉称:借款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在我行借款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并由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股东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及其股东平晶、晁飞飞;三门峡实际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樊捆、平萍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详见贷款借据等资料)。我行多次催收借款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利息,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但考虑到被告履行能力问题,请求依法判令十一被告归还我行借款10万元及利息458.67元。 被告沃佰利公司辩称:对借款的事实认可,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张万学,原告是以300万的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我公司借款,承兑汇票提现后打至张万学指定的账户,故该借款应由张万学承担责任。 被告富侨足健苑辩称:本案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再者我公司是张万学冒名成立的,依据法律规定,冒名不担责,故本案的担保责任应由张万学个人承担。原告本身也有过错,本案的标的是300万元,实际履行的是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这表明借款主合同已经变更,故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尹帅宾辩称:我同意被告富侨足健苑的答辩意见。 被告苗少利辩称:我同意被告富侨足健苑的答辩意见。我是沃佰利公司的股东之一,我不承认该笔贷款,该笔贷款未进入沃佰利公司的对公账户。我作为担保人,不清楚该笔贷款的去向,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再者当时我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字,对签字的具体内容不清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辉强辩称:本案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出示的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但实际是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承兑和流资是有区别的,原告应发放流资,不应发放承兑汇票。董事会和个人担保是对400万元的流动资金进行担保,本合同显示的流动资金是300万元,故董事会和个人没有对300万元的承兑汇票进行担保。再者说签订担保合同时,我已经不是沃佰利公司的股东,故我和苗少利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平晶辩称:我不是富侨足健苑的股东,也不是真正的法人,是张万学以我的名义注册的。当时是张万学叫我签的合同,签字的时候,我不知道是300万元的贷款。 被告晁飞飞辩称:我不是富侨足健苑的股东,我是沃佰利公司的出纳,当时我和尹帅宾他们一起去的银行,签字的时候,我不知道是300万元的贷款。 被告平萍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沃佰利公司形成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1份,写明:“出席会议股东: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本次会议应到股东4人,实到股东4人,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人数,并通过事项如下:同意向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申请贷款肆佰万元,申请期限12个月,用于经营流动资金等内容。”同日,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签订股东个人承诺书1份,写明:“虢国路支行,作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在贵行借款事项作出以下承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所借款项(数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到期若不归还,我们自愿以公司资金和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 2013年1月18日,被告富侨足健苑形成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1份,写明:“出席会议股东:平晶、晁飞飞。本次会议应到股东2人,实到董事(股东)2人,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人数,并通过事项如下:同意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申请借款肆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同日,平晶、晁飞飞签订股东个人承诺书1份,写明:“虢国路支行,作为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的股东,对公司在贵行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以下承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所借款项(数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到期若不归还,作为担保单位股东我们自愿以公司资金和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 2013年1月18日,被告海底捞餐饮公司形成借款单位股东会决议1份,写明:“出席会议股东:樊捆、平萍。本次会议应到董事(股东)2人,实到董事(股东)2人,符合本公司章程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人数,并通过事项如下:同意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申请借款肆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同日,樊捆、平萍签订股东个人承诺书1份,写明:“虢国路支行,作为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在贵行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以下承诺:同意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贵行所借款项(数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到期若不归还,我自愿以公司资金和家庭资产及收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 2013年2月28日,被告沃佰利公司在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处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该合同写明:“贷款人虢国路支行,借款人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款金额:叁佰万元整。借款用途:流动资金。还款来源:经营收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88‰,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等内容。”同日,被告富侨足健苑、海底捞餐饮公司与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签订保证合同1份,写明:“债权人虢国路支行,保证人1、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2、三门峡世纪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为确保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在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务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叁佰万整的授信,债务履行期为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等内容。” 2013年3月4日,原告虢国路支行将贷款资金300万元整划转至被告沃佰利公司提供的账户。之后,被告沃佰利公司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9月27日,共计支付利息147232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沃佰利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催要无果,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458.67元(该笔300万元借款中的290万元及利息,原告已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沃佰利公司与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沃佰利公司向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沃佰利公司未及时偿还所欠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借款,致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沃佰利公司应负偿还本息责任。被告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出具承诺书,同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原告湖滨农商行虢国路支行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458.67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方所辩称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虢国路支行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458.6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三门峡沃佰利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富侨足健苑、尹帅宾、张万学、苗少利、赵辉强、平萍、平晶、晁飞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卫卫 审 判 员 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