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429号 原告朱全铭,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华阳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金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卿,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阳阳,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全铭与被告济源市华阳食品有限公司、崔阳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崔阳阳驾驶被告济源市华阳食品有限公司的豫UD255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其驾驶的豫F93092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树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阳阳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承担次要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21625元。 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济源市华阳食品有限公司的全称应为“济源华洋食品有限公司”,且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全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素娟 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银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