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仁力,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2日投案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仁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仁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甘仁力在任棠村卫生院院长期间,违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将专项资金真正用于为人民群众开展卫生服务,滥用权利,擅自将1034466元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用于给本院非公卫人员发放工资908514元,发放补助125952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甘仁力于2014年9月2日主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棠村卫生院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纪款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财政局、新蔡县卫生局新财办社(2011)4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厅豫财社(2011)30号文件、新蔡县卫生局新卫字(2013)176号文件、新蔡县2012、2013、2014基本公卫卫生服务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蔡县卫生局新卫人字(2006)7号文件、中共新蔡县县委组织部新组文(2012)56号文件、新蔡县卫生局证明、棠村卫生院公卫支付补助、资金人员工资情况、新蔡县棠村卫生院2012年7月份工资表、记账凭证、棠村卫生院支出帐、棠村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杜某、李某某、龚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仁力身为新蔡县棠村镇卫生院院长,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甘仁力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并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仁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熠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