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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平顶山鸿跃煤化公司、李红超、邓晗、河南省南光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纷二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时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鸿跃煤化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时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鸿跃煤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超,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清有,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超,男。
委托代理人苑清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晗,男,系郑州市比亚迪汽车销售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河南省南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新玉,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彬,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平顶山鸿跃煤化公司、李红超、邓晗、河南省南光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赵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磊,平顶山鸿跃煤化公司、李红超委托代理人苑清有,邓晗、河南省南光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清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2)方赵民初字第180号判民事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路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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