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五(李成武),男。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哲,男。 上诉人李成五与被上诉人张献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成五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森,被上诉人张献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回上诉人李成五。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