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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五与张献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五(李成武),男。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哲,男。 上诉人李成五与被上诉人张献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成五(李成武),男。
委托代理人汤森,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献哲,男。
上诉人李成五与被上诉人张献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成五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森,被上诉人张献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退回上诉人李成五。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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