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南民二终字第00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宏,男。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香伟,女。 委托代理人:焦朝建,男。 委托代理人焦天才,男。 上诉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香伟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1)新沙民初字第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1)新沙民初字第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周 飞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