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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一某、席二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一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二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一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二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预谋后,席二某携带扳手,席一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席二某到渑池县275煤台某某所茹某某住处,趁茹某某不在之际,由席二某在外望风,席一某持扳手将茹某某住处门锁撬坏进入室内,将茹某某住所内的一个钓箱、一个杆包、一套渔护、四根鱼竿、一盒鱼漂、一盒鱼钩、一盒鱼线、遮阳伞及鱼竿支架盗走,后二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茹某某被盗渔具价值2954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失主。
又查明,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茹某某的陈述,渑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张栋、孙书庆出具的席一某、席二某投案证明,破案报告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54元,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一某、席二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退缴失主,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供本案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一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席二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上官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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