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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芳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滥用职权,2014年8月12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2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滥用职权,2014年8月12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科刑诉字(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任副主任期间,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在其负责的2012年“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中,在明知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情况下,为不应被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手续,为企业非法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提供便利条件,致使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非法骗取了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56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任副主任期间,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工作。在其负责的2012年“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中,在明知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情况下,为不应被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手续,为企业非法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提供便利条件,致使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非法骗取了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56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2008年4月至今任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2011年9月分管计划统计股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工作。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任许昌县农开办副主任分管计划股期间,在“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对明知不应该验收合格的项目,我签字验收合格了,致使许昌县金牛肉牛合作社非法骗取了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56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是许昌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财政补贴金额是人民币56万元。
2011年9月份的一天,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金某某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咨询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我对金某某说只要你们符合相关的条件,你们就申报吧。过了几天,金某某把相关资料准备好报给徐某,徐某审查后认为具备申报条件,并让我也看了看资料。过了几天,我和徐某到他们位于许昌县尚集镇胡寨村的牛场实地看过一次,觉得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基础条件,然后我就给王某某汇报了,王某某也同意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申报2012年度的许昌县产业化经营项目。我就让金某某按照申报项目的要求,制作了申报项目书。项目书制作完成后金某某于2011年10月底将该项目书送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最开始这个项目申报的国家补贴资金是140万元,自筹资金150多万。我们农开办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了“项目申报书”,然后把“项目书”和“项目申报书”一块报到许昌市财政局农开办。但2012年1月份许昌市财政局农开办告知我们补贴资金只批复了人民币56万元,让我们按照这个补贴金额重新上报项目实施计划,随后徐某打电话通知金某某,把项目实施计划书上的申报补贴资金数额修改为56万元,要他们增加自筹资金数额,同时项目总投资额原数不变,同年3月份许昌县金牛肉牛合作社制作了一份项目实施计划书报给了我们,我们又上报到许昌市财政局农开办。2012年3月20日许昌市财政局农开办正式的批复文件就下发了。
在2012年4月份,金某某到县农开办找到我,说他们这个项目的牛棚和青贮池已经开始建设了,但他们资金比较紧张,能不能预拨点资金给他们。我让金某某去找农开办的王某某主任。后来王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按要求抓紧时间办理招标的相关手续。我为了这个项目能够顺利完成,也为了能让企业得到已经批复的财政补贴资金,我就告知了金某某关于这个项目实施公开招投标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及程序。后来县招投标中心在2012年4月份进行了招投标。2012年5月8日公布中标单位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投标过程时,我只是开标的时候到场了。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招投标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进行招投标。当时这个项目的实施计划已经获得许昌市财政局、农开办的批复,而且许昌市财政局已经将这笔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许昌县财政局了。为了这个项目的顺利完成,也为了企业能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我们才违反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活动。
在整个项目的立项到资金的拨付过程中我们只去项目申报企业两次。从他们合作社项目申报到资金拨付整个过程,我们都没有再去过他们合作社进行查看,对他们的建设进度没有进行监督,也没有对他们项目建设的账目进行查看。
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徐某到许昌县金牛肉牛合作社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当时我们看了看牛棚和青贮池已经建设完成了,还看了下他们那里的粪场及一些机器设备。我们没有组成验收组对这个项目进行验收,相关的验收手续金某某先找监理等签过后再拿到我们农开办,由我们补填相关内容和签字。这些手续都完善后,金某某就找王某某主任,让他在资金拨付单上签字。许昌县财政局就根据我们提交的验收资料及资金拨付单直接把资金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了。
在对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进行验收时,他们的专账没有做出来,我和徐某在验收现场还给金某某说让他抓紧时间做账,将来上边验收时必须要看账,并要求他做的账要和项目计划书上的投资和支出数额相对应,之后我们就没再过问过项目资金账目的事情了。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项目企业没有建立备查专账的,作为农开办的验收人员,不能将该项目验收合格。因为当时这个项目的资金已经拨付到许昌县财政局了。为了让我负责的这个项目顺利完成,也为了企业能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当时我认为自筹资金的验收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我才违反规定对这个项目决定验收合格的,当时徐某也同意对该项目验收合格。
这个项目验收过后没几天,金某某去农开办找我办理领款手续,我让徐某补填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验收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竣工工程移交表”后签字、盖章,并把金某某提交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申请书”给我们王某某主任签字后盖章,这些材料的监理单位人员、移交单位人员签名及印章是金某某拿着材料去找他们签字并盖的章。金某某拿着我们给他的这些手续到许昌县财政局办理领款。
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申请,必须是新建项目,对于已经补贴过的项目是不能再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我们通过验收并获得财政补贴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之前不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经过畜牧部门验收合格。
3、证人金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份我与胡某某、阎某某等人成立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并担任合作社理事长至今。我们合作社主要是经营肉牛的采购、繁育、养殖及销售。
我们在2011年7月份到许昌县畜牧局申报了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项目申报成功后我们于2011年10月份开始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完工后,许昌县畜牧局在2012年3月底组织项目验收组对我们建设的牛棚和青贮池进行验收。我们通过验收后获得了人民币95万元的财政补贴。大概是在2011年9月份左右,我们金牛肉牛合作社又向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了一个产业化经营的项目,在许昌县畜牧局对我们的牛棚及青贮池验收之后,大概在2012年5月份,农开办组织项目验收组对我们建设的这两个牛棚和一个青贮池进行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我们又获得了人民币56万元的国家资金补贴。
我们在《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上了解到国家农业开发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可以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后,2011年9月份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并到郑州请专业人士帮我们按照农开办申报项目的要求,制作了申报项目的项目书。项目书制作完成后我们于2011年10月底将该项目书送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当时申报的国家补贴资金是140万元。在2012年1月份许昌县农开办的徐某打电话通知我们申报的项目资金太多,必须把项目计划书上的申报补贴资金数额修改为56万元,自筹资金原数不变,于是我们就在3月份又制作了一份项目计划书,就是你们现在看到的这份,上报后时间不长,许昌市农开办正式的批复文件就下发了。
我们申报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中能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主要为:2000平方的牛棚、2500立方的青贮池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当时我们并没有按照我们合作社申报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的计划书进行建设,只是把之前已经通过验收的两个牛棚和一个青贮池让许昌县农开办组织的验收组进行了重复验收。目的为了节省合作社的开支,少投入,多得到国家财政补贴。
2011年9月份我们到县农开办咨询项目申报要求的时候,农开办的王某甲、徐某两个人到我们牛场看过。我们向县农开办提交正式的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到建设过程中,许昌县农开办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到过我们牛场。牛棚建设完后,项目监理为了做资料到过牛场一次。
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们为了尽快得到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我们向县农开办申请组织验收,县农开办的王某甲、徐某(其他人我记不清楚了)到我们合作社场内看了看我们建成的牛棚和青贮池,她们当时没有进行实地丈量。在她们走没几天,我到县农开办找到徐某,她帮我补填了项目验收表,然后我找到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名,签名的人员是徐某,王某甲,项目监理等。又过了两天我又去农开办找徐某、王某甲办理了项目拨款单。然后到许昌县财政局找到农业股的股长王付才办理了拨款手续。除此之外,许昌县农开办的工作人员再没去过我们合作社,也没有对我们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监督。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到县农开办找到徐某,给她说想先让他们拨点钱,徐某让我去找农开办副主任王某甲,于是我就到王某甲办公室,要她帮忙解决这个事情,当时王某甲说拨款必须有招投标手续,我就给王某甲说我们的项目工程基本建设完成了,王某甲说你去给王某某主任说说,于是我就找到王某某主任,当时王某某就给王某甲打了个电话,让王某甲抓紧时间办理招投标手续。随后我又找到王某甲,王某甲给我说了说需要的资料,并让我找一家代理招投标的公司,随后我按照王某甲说的准备了资料,并交给了王某甲,我又找了一家代理公司,按照程序进行了招投标。但是王某甲、徐某她们不知道我们这次的建设项目已经获得了畜牧部门的国家补贴资金。
农开办的王某甲和徐某在验收时提出要看我们关于这个项目的专账时,我给她们说的是还没有做好哩,徐某和王某甲都给我说抓紧时间做,将来上边验收时必须要看账,当时王某甲还说你做账要和计划书上的投资额对应。在办理拨款手续时,王某甲问我说账做好了没,我给她说做好了,但是她们也没有再进行查看。关于这个项目资金的专账,我是从项目验收就开始找人出具相关凭证,一直到2013年8月份左右,我才把这份账做完。因为这个项目我们根本没有进行实际建设,所以那份专账里的内容全部都是虚假的。
4、证人阎某某证言证实其利用德建公司名义承建两个牛舍的建设工程,该工程在向农开办申报补贴之前,已在建,并获得了许昌县畜牧局的补帖资金。农开办的招投标过程,不符合规定,没有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制作帐目的事实
5、证人胡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份与金某某、阎某某等人成立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并担任合作社理事。许昌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我要参与,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金某某负责。
2011年7月份我们和许昌县畜牧局、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省财政厅申报了河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产业类项目,项目申报成功后我们在2011年10月份开始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完工后,许昌县畜牧局在2012年3月底组织项目验收组对我们建设的牛棚和青贮池进行验收。我们通过验收后获得了人民币95万元的财政补贴。
“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申报下来后的相关工作都是由金某某负责的。我们的牛棚及青贮池是由阎某某负责建设的,建设完工后,招标、投标的相关手续是他和金某某两个人去办理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专帐全部都是金某某和阎某某做的假账,目的为了应付将来省里的检查,因为这个项目我们实际上根本没有进行建设。
6、证人渠某某证言:证实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招标用的事自己公司的资质,中标后其将钱转给金某某银行账户的事实。
7、证人王某某证言: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是根据国家及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的政策及规定开展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申报、验收、监管、督促等管理的相关工作。我们农开办下设办公室、计划统计股、工程股三个科室。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计划统计股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自查、编制并上报县级的项目计划,起草相关的项目建设合同,并对拨款手续进行把关。在上级农开办对产业化经营项目批复后,我还要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当项目建设完工后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制作验收表并将验收结果上报上级。王某甲从我们单位成立以来一直在这里工作,2008年4月至今任县农开办副主任。2010年9月起在我们单位分管计划统计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我们农开办会议决定由徐某从2011年1月份起具体负责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是许昌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单位是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建设地点是在许昌市许昌县尚集镇胡寨村,这个项目当时是由王某甲和徐某具体负责的。2011年9月份,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金某某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他提供了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畜牧业经营的相关证件后,王某甲和徐某就他们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汇报,我们在班子会讨论后认为他们合作社具备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基础条件,就决定立项了。立项后的具体工作都由王某甲和徐某具体负责,我在单位的会议中也多次强调过要求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按照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工作。后来王某甲和徐某在项目验收手续上签字盖章后,王某甲带着金某某来我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我在拨款单上签字后,这个项目的全部工作就算结束了。我当时不知道我们通过验收并获得财政补贴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在验收之前已经经过畜牧部门验收合格。
8、证人朱某某证言:我作为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主要分管畜牧业发展、技术推广,畜牧行业的统计监测。许昌县畜牧业发展方面工作主要是包括畜牧业类规划、畜牧业项目的申报等。许昌县2011年度现代农业畜牧业项目的立项单位是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和许昌县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实施过程具体如下:他们两个单位在2011年7月份提交项目方案,省里对这个项目批复之后我们在2011年10月28日进行了招投标程序,中标单位是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随后立项单位进行建设,我们在2011年12月20日进场对这两个项目建设进度进行了监督,并制作了《2011年畜禽养殖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根据台账记录:当时这两个项目包含的两栋连体牛舍已经建起,牛舍内的附属设施未建成。后来我们在2012年4月份组织县畜牧局、财政局工作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局对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拨付,这两个项目分别获得了国家补贴款95万元。
9、许昌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卷宗,证明《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是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立项后2012年3月5日上报,2012年3月23日报经许昌市财政局同意拨付中央、省级财政资金56万元。
10、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账册,证明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畜牧类项目”工程中收到许昌县财政局分别在2011年11月份拨付170万、2012年3月份拨付230万、2012年9月份拨付100万元后又转给阎某某的事实。
11、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及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凭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验收单、移交表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中标的“许昌市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中标价为56万元,于2012年6月14日验收合格。于2012年7月份、2014年3月份转给阎某某的事实
12、许昌县2011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业类项目的立项、建设、监督、招投标、施工合同、验收表、记账凭证,证明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申报,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立项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并没有进行新建扩建,而是用已经报补过的许昌县2011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业类项目再次报补的。
13、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涉案56万元于2014年8月6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事实。
14、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公安分局出具证明,证实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负责“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进行招投标,对明知不符合合格标准的项目验收合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张怀忠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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