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滥用职权,2014年7月31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科刑诉字(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与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丙(另案处理)共同负责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中,明知该项目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情况下,为不应被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手续,致使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非法骗取了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56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在与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丙(另案处理)共同负责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中,明知该项目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及上级部门要求情况下,为不应被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了验收合格手续,致使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非法骗取了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5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某某2003年9月至今在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工作,2011年元月任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计划统计股副股长,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工作。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我在负责“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明知不应该验收合格的项目,我签字验收合格了,致使许昌县金牛肉牛合作市非法骗取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56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是我和王某丙共同负责的。项目单位是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项目总投资290多万元,政府补贴金额是56万元。 2011年9月份,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金某某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咨询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我审查他们的资料后,认为合作社符合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基础条件,然后又让王某丙审查了一下金某某提供的材料,王某丙也认为符合申报的条件。过了几天,我和王某丙到金某某的牛场看了一下,然后让金某某按照申报项目的要求,制作了申报项目的项目书。2011年10月份金某某将项目书交给我,申报的国家补贴资金是140万元,我向王某丙汇报后,王某丙安排我将材料上报给许昌市农开办赵某某科长。2012年3月份,赵某某通知我们,说补贴资金只批复了56万元。随后我通知金某某,让他们把项目实施计划书上的申报补贴资金数额修改为56万元,让他把企业自筹和国家补贴资金的比例调整一下,要增加企业自筹资金,保证项目总资金原数不变。过了几天,我收到金某某报过来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后,给王某丙汇报并让她看了一下。王某丙看了一下让我往市里报。于是我将材料上报给许昌市农开办的赵某某科长。过了十来天,许昌市农开办的正式批复文件下发了, “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主要为:2000平方的牛棚及2500立方的青贮池。2012年4月份的一天,金某某找我说让先给他们拨点资金,我就让他去找王某丙。在金某某和王某丙说事的时候,我去了王某丙的办公室,听他们说的大概意思是当时项目已经建的差不多了,但还没有进行招投标。后来是如何招投标的我不清楚。2012年6月份的一天,王某丙让我和她一起到许昌县金牛肉牛合作社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当时我们只看了牛棚和青贮池。后来我们就在项目验收手续上签字盖章了。许昌县财政局根据我们提交的验收资料及资金拨付单进行资金拨付。从他们合作社项目申报到资金拨付过程中我们都没有再去过他们合作社进行查看,对他们的建设进度没有进行监督,也没有对他们项目建设的项目进行查看。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也没有看过项目建设的账目,就直接填写了验收合格表。在我和王某丙对这个项目验收过后没几天,金某某找我办理领款手续,王某丙让我补填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验收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竣工工程移交表”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申请表”等相关内容,并在我签名的地方签上我的名字,然后把这些材料交给金某某。办完后,金某某把这些材料的存档联交给我。办理领款手续是金某某拿着我们材料去许昌县财政局办理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一个项目不允许申请两笔财政补贴资金,因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申请必须是新建项目,对于已经享受过补贴项目是不能再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我当时不知道“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已经经过畜牧部分验收合格并获得了专项资金补贴。 3、证人金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份我与胡某某、阎某某等人成立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并担任合作社理事长至今。我们合作社主要是经营肉牛的采购、繁育、养殖及销售。 我们在2011年7月份到许昌县畜牧局申报了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项目申报成功后我们于2011年10月份开始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完工后,许昌县畜牧局在2012年3月底组织项目验收组对我们建设的牛棚和青贮池进行验收。我们通过验收后获得了人民币95万元的财政补贴。大概是在2011年9月份左右,我们金牛肉牛合作社又向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了一个产业化经营的项目,在许昌县畜牧局对我们的牛棚及青贮池验收之后,大概在2012年5月份,农开办组织项目验收组对我们建设的这两个牛棚和一个青贮池进行再次验收,通过验收后我们又获得了人民币56万元的国家资金补贴。 我们在《农业项目申报指南》上了解到国家农业开发有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项目可以获得国家财政补贴后,2011年9月份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并到郑州请专业人士帮我们按照农开办申报项目的要求,制作了申报项目的项目书,2011年10月底将该项目书送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进行项目申报,当时申报的国家补贴资金是140万元。在2012年1月份许昌县农开办的徐某某打电话通知我们申报的项目资金太多,必须把项目计划书上的申报补贴资金数额修改为56万元,自筹资金原数不变,于是我们就在3月份又制作了一份项目计划书,就是你们现在看到的这份,上报后时间不长,许昌市农开办正式的批复文件就下发了。 我们申报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中能获得国家财政补贴的部分主要为:2000平方的牛棚、2500立方的青贮池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当时我们并没有按照我们合作社申报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的计划书进行建设,只是把之前已经通过验收的两个牛棚和一个青贮池让许昌县农开办组织的验收组进行了再次验收。目的是为了节省合作社的开支,少投入,多得到国家财政补贴。 2011年9月份我们到县农开办咨询项目申报要求的时候,农开办的王某丙、徐某某两个人到我们牛场看过。我们向县农开办提交正式的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到建设过程中,许昌县农开办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到过我们牛场。牛棚建设完后,项目监理为了做资料到过牛场一次。 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们为了尽快得到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我们向县农开办申请组织验收,县农开办的王某丙、徐某某(其他人我记不清楚了)到我们合作社场内看了看我们建成的牛棚和青贮池,她们当时没有进行实地丈量。在她们走没几天,我到县农开办找到徐某某,她帮我补填了项目验收表,然后我找到验收人员在验收表上签名,签名的人员是徐某某,王某丙,项目监理等。又过了两天我又去农开办找徐某某、王某丙办理了项目拨款单。然后到许昌县财政局找到农业股的股长王某甲办理了拨款手续。除此之外,许昌县农开办的工作人员再没去过我们合作社,也没有对我们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监督。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到县农开办找到徐某某,给她说想先让他们拨点钱,徐某某让我去找农开办副主任王某丙,于是我就到王某丙办公室,要她帮忙解决这个事情,当时王某丙说拨款必须有招投标手续,我就给王某丙说我们的项目工程基本建设完成了,王某丙说你去给王某乙主任说说,于是我就找到王某乙主任,当时王某乙就给王某丙打了个电话,让王某丙抓紧时间办理招投标手续。随后我又找到王某丙,王某丙给我说了说需要的资料,并让我找一家代理招投标的公司,随后我按照王某丙说的准备了资料,并交给了王某丙,我还找了一家代理公司,按照程序进行了招投标。但是王某丙、徐某某她们不知道我们这次的建设项目已经获得了畜牧部门的国家补贴资金。 农开办的王某丙和徐某某在验收时提出要看我们关于这个项目的专账时,我给她们说的是还没有做好哩,徐某某和王某丙都给我说抓紧时间做,将来上边验收时必须要看账,当时王某丙还说你做账要和计划书上的投资额对应。在办理拨款手续时,王某丙问我说账做好了没,我给她说做好了,但是她们也没有再进行查看。关于这个项目资金的专账,我是从项目验收就开始找人出具相关凭证,一直到2013年8月份左右,我才把这份账做完。因为这个项目我们根本没有进行实际建设,所以那份专账里的内容全部都是虚假的。 4、证人阎某某证言:证实其利用德建公司名义承建两个牛舍的建设工程,该工程在向农开办申报补贴之前,已在建,并获得了许昌县畜牧局的补帖资金。农开办的招投标过程,不符合规定,没有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制作帐目的事实 5、证人胡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份与金某某、阎某某等人成立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并担任合作社理事。许昌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我要参与,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都是金某某负责。 2011年7月份我们和许昌县畜牧局、财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省财政厅申报了河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产业类项目,项目申报成功后我们在2011年10月份开始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完工后,许昌县畜牧局在2012年3月底组织项目验收组对我们建设的牛棚和青贮池进行验收。我们通过验收后获得了人民币95万元的财政补贴。 “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申报下来后的相关工作都是由金某某负责的。我们的牛棚及青贮池是由阎某某负责建设的,建设完工后,招标、投标的相关手续是他和金某某两个人去办理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专帐全部都是金某某和阎某某做的假账,目的为了应付将来省里的检查,因为这个项目我们实际上根本没有进行建设。 6、证人渠某某证言:证实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招标用的事自己公司的资质,中标后其将钱转给金某某银行账户的事实。 7、证人王某乙证言: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是根据国家及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的政策及规定开展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申报、验收、监管、督促等管理的相关工作。我们农开办下设办公室、计划统计股、工程股三个科室。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计划统计股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立项、自查、编制并上报县级的项目计划,起草相关的项目建设合同,并对拨款手续进行把关。在上级农开办对产业化经营项目批复后,我还要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当项目建设完工后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制作验收表并将验收结果上报上级。王某丙从我们单位成立以来一直在这里工作,2008年4月至今任县农开办副主任。2010年9月起在我们单位分管计划统计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我们农开办会议决定由徐某某从2011年1月份起具体负责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是许昌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单位是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建设地点是在许昌市许昌县尚集镇胡寨村,这个项目当时是由王某丙和徐某某具体负责的。2011年9月份,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金某某到许昌县农业开发办公室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他提供了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畜牧业经营的相关证件后,王某丙和徐某某就他们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汇报,我们在班子会讨论后认为他们合作社具备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基础条件,就决定立项了。立项后的具体工作都由王某丙和徐某某具体负责,我在单位的会议中也多次强调过要求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并按照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工作。后来王某丙和徐某某在项目验收手续上签字盖章后,王某丙带着金某某来我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我在拨款单上签字后,这个项目的全部工作就算结束了。我当时不知道我们通过验收并获得财政补贴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在验收之前已经经过畜牧部门验收合格。 8、证人朱某某(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证言:我作为许昌县畜牧局副局长,主要分管畜牧业发展、技术推广,畜牧行业的统计监测。许昌县畜牧业发展方面工作主要是包括畜牧业类规划、畜牧业项目的申报等。许昌县2011年度现代农业畜牧业项目的立项单位是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和许昌县金卡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实施过程具体如下:他们两个单位在2011年7月份提交项目方案,省里对这个项目批复之后我们在2011年10月28日进行了招投标程序,中标单位是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随后立项单位进行建设,我们在2011年12月20日进场对这两个项目建设进度进行了监督,并制作了《2011年畜禽养殖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根据台账记录:当时这两个项目包含的两栋连体牛舍已经建起,牛舍内的附属设施未建成。后来我们在2012年4月份组织县畜牧局、财政局工作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局对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拨付,这两个项目分别获得了国家补贴款95万元。 9、许昌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卷宗,证明《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是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立项后2012年3月5日上报,2012年3月23日报经许昌市财政局同意拨付中央、省级财政资金56万元。 10、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账册,证明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畜牧类项目”工程中收到许昌县财政局分别在2011年11月份拨付170万、2012年3月份拨付230万、2012年9月份拨付100万元后又转给阎某某的事实。 11、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两份及记账凭证、银行交易凭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验收单、移交表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中标的“许昌市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中标价为56万元,于2012年6月14日验收合格。于2012年7月份、2014年3月份转给阎某某的事实。 12、许昌县2011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业类项目的立项、建设、监督、招投标、施工合同、验收表、记账凭证,证明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申报,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立项的“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并没有进行新建扩建,而是用已经报补过的许昌县2011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业类项目再次报补的。 13、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涉案56万元于2014年8月6日被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事实。 14、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公安分局出具证明,证实王某丙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许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股长期间,在负责“许昌县2000头无公害肉牛养殖小区扩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对明知不符合合格标准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合格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张怀忠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