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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姬秀英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姬秀英,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姬秀英,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秀英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姬秀英13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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