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宗云,男。 委托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万臣,男。 委托代理人李宝珠,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宗云因与上诉人仝万臣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宗云的代理人段伟涛和上诉人仝万臣的代理人李宝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周云贺 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万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