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高东学,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焦俊文,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上诉人高东学因与被上诉人焦俊文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按焦俊文起诉属于侵权案件。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暂住证和所有单位证明,均能证实上诉人已在山西居住、工作十余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再审申请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依法应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裁判重新作出评判,再审申请人高东学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宋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