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00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彦宏,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委托代理人苗露彬、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素芳,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居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王在强,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彦宏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定性为借款合同纠纷实属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许素芳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武陟县辖区,因此,被上诉人许素芳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