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春江,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徐路琴,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春江与被上诉人温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姚春江不服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春江的委托代理人徐路琴,被上诉人顺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