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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曹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平,男,1958年1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平,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江涛,系曹平儿子。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曹平于2014年4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工资、杂支费202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济民小字第116号民事判决,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武祥、被上诉人曹平的委托代理人曹江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小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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