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一终字第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国旗,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军,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杨海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杨海军于2014年8月6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支付其工资、杂支费432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济民小字第267号民事判决,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杨武祥、被上诉人杨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小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民委员会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姬于卫 代理审判员 石 林 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