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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峰,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林,驻马店市驿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凤琴,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如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陆凤琴之夫。 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海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娜,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刘海旺之妻。 再审申请人王志峰因与被申请人陆凤琴、刘海旺、王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志峰申请再审称:刘海旺与陆凤琴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王志峰作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不构成侵权。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凤琴受让挖掘机时,并不知道王志峰与刘海旺之间的贷款、抵押行为,系出于善意。同时陆凤琴已支付合理对价,且涉案挖掘机已交付,故陆凤琴购买涉案挖掘机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其依法享有对涉案挖掘机的所有权。王志峰未经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意,强行将挖掘机拖走,构成侵权,应当返还挖掘机并赔偿损失。故王志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志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