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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洪亮与刘付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09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洪亮,又名徐红亮,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09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洪亮,又名徐红亮,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付良,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徐洪亮因与被申请人刘付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徐洪亮的宅基地根本和刘付良不相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洪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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