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菊,女,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丁菊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菊申请再审称:其被本村村民李桂枝、丁新国、丁国、刘桂梅殴打致十级伤残,这一事实已得到法院刑事判决确认。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桂枝等四人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丁菊另行提起要求残疾赔偿金的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丁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丁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媛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