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15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丁永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天顺,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俭,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一震,男,201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子誉,系吴一震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子誉,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妻。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吴天顺、赵俭、吴一震、周子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实际堆放土堆人的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