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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与吴天顺、赵俭、吴一震、周子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15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丁永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215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丁永锋,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天顺,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俭,女,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一震,男,201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子。
法定代理人:周子誉,系吴一震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子誉,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吴小锋之妻。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吴天顺、赵俭、吴一震、周子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实际堆放土堆人的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王巧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