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6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昆锋,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强,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攀宇,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李松强之妻。 再审申请人韩昆锋因与被申请人李松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施工的两名工人系被申请人所雇佣;施工过程中,所有打眼均是按照被申请人指示进行,且打眼部位不是外墙梁和承重梁;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韩昆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