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韩昆锋与李松强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6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昆锋,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强,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攀宇,女,197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6号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昆锋,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松强,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尼攀宇,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李松强之妻。
再审申请人韩昆锋因与被申请人李松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施工的两名工人系被申请人所雇佣;施工过程中,所有打眼均是按照被申请人指示进行,且打眼部位不是外墙梁和承重梁;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韩昆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