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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与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赵某甲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赵某甲之父。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基本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某某,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闫某某,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赵某甲之母。
再审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甲、赵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甲、赵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