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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普、班长来犯抢劫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普,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22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普,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6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押回南召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班长来,又名班小六,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俊文,河南三省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普、班长来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立普、班长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普、班长来、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班长来岳父刘宏印让其骑摩托车带邻居孙某某到南召县云阳镇取钱,班长来遂与焦振远(另案处理)联系预谋在取钱回去路上对孙某某实施抢劫。后焦振远和被告人王立普驾驶摩托车尾随班长来摩托车至南召县小店乡八里桥路段,由由王立普从后面抢夺孙某某怀里装钱的包,将孙某某乘坐的摩托车拽到,孙某某倒地后扔抱着包不丢,二人又上前边夺包边威胁孙某某,将孙某某包内的17000元现金强行劫取。
案发后,被告人班长来通过其岳母杨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被抢的17000元现金退赔,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68岁)陈述
2003年10月12日上午我邻居刘某某的女婿班六(大名不知叫啥)骑着摩托带着我到云阳来取钱,大约10点钟我们到云阳,我的钱在云阳五一口路附近一个银行存的(我不知道银行叫啥银行),我和班六到银行门口,班六在银行门口等着,我进银行把钱取出来,本金是17000元,利息是673.2元,我把钱装进我随身带的一个黑色提包里,夹到腋窝处,然后我就走出银行,班六说:“我得帮我老丈母进点货,你在这等着,回来咱就走。”我说:“中啊。”(班六他老丈母叫杨某某,在家开着代销点。)就见班六骑着摩托到火车站方向去了,大约半个小时后,他骑着摩托回来了,我也没注意,班六进的有货没有,我俩就骑着摩托往家赶,大约11点40分左右,我俩走到八里桥上坡附近,我们的摩托正自东向西走,这时后边过来一辆摩托,摩托上俩人,我的包我抱到怀里,这时那辆摩托后边坐的那个人伸手就去拽我怀里的包,他把我从摩托上拽下来,这时夺我包的那个人也从摩托上下来,把我从地上捞了几米,把我的包夺走了。边走还边说:“这包我给你夺不走,想叫我跟你动刀子的吧。”然后就坐上他们骑的摩托顺着公路往西走了,后来我就打110报警了。骑摩托的有三十多岁,别的没看清。再见着两人我也认不出来。这两人夺我包时,路边有一个代销点,当时代销点边上有人看见了。这几个人我也不认识。
我从银行取钱是我邻居刘某某借的,他说他要还贷款借我钱用。我钱被夺时,班六就在旁边看着,也没吭气。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班长来的供述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岳母杨某某对我说,要是不下雨了让我带着我舅爷孙某某到云阳取点钱,是杨某某要借着用哩。当时我也不知要取多少钱。我就同意了。有一天下午我骑着摩托到小店乡三七八口,在那碰见了焦小马(焦振远)。见了焦小马,我对他说,明天要是不下雨,我带着我舅爷到云阳去取钱,让他到时候把钱抢了,大致意思就是这,原话咋说了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就走了。案发那一天早上,记不清几点了,我舅爷孙某某到我家后,我岳母说让我带着孙某某到云阳去取钱,后来我就骑着摩托带着孙某某到云阳去了,到云阳镇五一口附近,孙某某让我等着,他到一个银行去取钱了,我就没有下摩托,等有几分钟,孙某某从银行取了钱出来了,别的干什么没有我也记不清了,我记得就带着孙某某回家了。在回家的路上,我记得孙某某用自己手机给我岳母打了个电话说快到家了,钱已经取到了,后来我们走到小店乡八里桥附近时,焦小马和另外一个人骑着摩托过来了,我记的是从后边追上来的,记不得是谁,有一个人上去就抢孙某某手里的包。但是抢了一下,没有抢走,把我的摩托连人都拉倒在地上,具体怎样抢的我不知道,当我站起来时焦小马和另外一个人已经把孙某某手里的包抢走了,两人骑着摩托已经往西跑了。当时边上站的还有人,是谁我说不清楚。我和孙某某就开始追也追不上。后来我就骑着摩托带着我舅爷孙某某回家了。到我家孙某某把经过对我妈说了。后来我就和孙某某一起到公安局报案了,当时也对我进行询问了,写的有材料。后来我听我岳母说已经给孙某某写的有欠条,被抢的钱等于是我们的钱,后来我就找焦小马要钱,我对他说了这个情况,他就把钱还给我了,给我17000元钱。到我岳母家后,当时我记得是把钱交给我岳母了。反正后来钱给孙某某了。
(2)、同案犯焦振远的供述
那是2003的事,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当时天还热着哩,有一天上午我去小店齐岔村三七八路口,遇见了班四(又称班四),班四告诉我说他老岳母要借他们邻居的一个老头的钱,到时让他带着这老头去云阳取钱,他说到时候让我把钱弄了(抢了),我听后就同意了,班四说具体啥时干让我等通知,当天晚上我在家玩哩,班四没说那老头叫啥,班四骑摩托到我家说已经定了,明天取钱,让我找个人明天上午在八里桥附近等着,然后他就走了。我就和王立普联系,把这个情况给王立甫说了。我对他说,这面有个活,把握,有一万多元钱,骑摩托那个和我们一事,咱去把他后面带的那老头的钱抢了,我还给王立普说他们明天就去取钱,让他第二天早点过来,当时我是在留山住的,我让他到留山后同我联系,第二天早上王立普同我联系说到留山了,我们在留山街上碰面,王立普骑着他的红125型摩托,啥牌子我没注意,因为当时修着路,王立普让我骑着他摩托,然后我带着他就到了八里桥,在那里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我见班四骑着个摩托过来,然后我骑着摩托带着王立普在后面跟着,然后我从班四摩托边超过去,超过去时班四摩托把挂我摩托后货架上了,他摩托倒了,我的摩托也歪了一下,然后王立普就下了摩托去夺那老头的包,我把摩托扶好后往前走了二三丈远,在那等着,王立普过去就把那老头黑色的包夺了过来,跑上我骑的摩托,我带着他就往西走了。第二天找了我们两个,班四对我两个说分局的对他录了口供,都怀疑是他,说这钱不敢要,让退了,于是班四把那壹万柒仟元钱拿走了,说是退给那老头了,至于怎么退的我不清楚,事情就是这样的。
班四大名叫啥我不知道,起初认识时是在三七八路口,我听有人向他叫四儿,所以我也跟着喊四儿,至于是不是叫四儿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姓班,我见过他妻子,只知道他妻子叫小转。
(3)被告人王立普的供述与辩解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早上,焦小马到了我在南召住的地方,正在玩时,焦小马接了个电话,他对我说有个娃给他打个电话说有个老头在云阳取钱了,那娃带着老头过来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把钱抢了,他说我不用动,跟他一起给他壮个胆就行,弄到钱后给我点。我就同意了,后来焦小马骑摩托带着我到有一个庄边停下等着。停有一会,有个娃骑着摩托带个老头过来了,后面坐的老头手里拿个包,焦小马说让我把包夺过来就行了,后来焦小马就骑摩托带着我追那个老头,到那老头跟前时,我用手夺老头的包,我手拉着包,夺了一下,没有夺过来,把那辆摩托带车上的两个人都弄倒在地上,我和焦小马骑的摩托也歪倒在地上。焦小马说我不中,让我扶住摩托,他到那个老头跟前把包抢过来了。然后焦小马就骑着摩托带着我走了。当时焦小马说抢有一万多元钱,具体多少没有对我说。后来过了几天,焦小马给我打电话说被抢的老头报案了,那个报信那娃又把钱要走了,我到最后一分钱也没有分住。
3、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某(被害人家属)证言
我丈夫孙某某2003年10月12日被人抢劫。这事出来后,班六的丈母娘杨某某还到我家劝我们,说这事是因为借给她们钱才出的这事,所以她给我们把损失拿出来,让我们放宽心。所以经过商量,杨某某给我家拿来了六千元钱。杨某某说要我们允许她五年内分期把这钱还完,我们同意了,然后杨某某在那天下午拿着六千元钱送到我家来,同时给我们打了个欠条,说到2008还完剩下的一万一仟元,并拿他在村口她家平房做抵押,所以我们就同意了,没有再追这个事。
(2)证人刘某某(班长来岳父)证言
我和孙某某是邻居关系。孙某某被抢劫的事我知道。听说被抢了17000多元钱,是刚从银行取的,准备借给我用的。我借三七八厂的工人李喜安的钱,钱快到期了。我和孙某某商量,借孙某某的钱。我爱人想着孙某某一个人取这多多钱坐车不方便,让我女婿班六专门骑摩托送他到云阳。班六今天是否帮我家进货我不清楚,我爱人开着代销点,具体叫班六进货没有我不知道。班六是我女婿,家在小店乡白鹿村班庄的,不知道大名叫啥,平常都喊他班六。
(3)证人杨某某(班长来岳母)证言
2003年我向孙某某借一万七千元钱,但钱没拿到在半路被人抢走了。2003年农历9月15日,我女婿班六骑摩托车带着我到云阳买衣服,在从云阳回来的路上,我给班六说我借你舅爷孙某某点钱,改天你带着你舅爷到云阳去把钱取一下,他说中啊。在16号早上吃饭的时候我给班六说,明天去取吧。等到17号那天早上,我就给班六说让他今天去。过了没多大时候,孙得全到我家了,班六就骑着摩托带着孙得全走了。等到晌午时,我接到孙某某的电话,他说钱被抢了,再后来班六和孙某某就回来了,当时我就怀疑是班六干的,但我问他时他也不承认,后来就打电话报警了。因为我借孙某某的事只有我、孙得全及班六知道,在借钱之前我已给孙某某打过借条了,我不会去抢,孙某某也不会,就只有班六去干了。我给他说借他舅爷孙某某点钱,让他骑摩托带着孙某某到云阳去把钱取出来,但我没说是多少钱。后来我听孙某某说抢钱的人抓住了,其中班六也参与了。出事后我先借钱还给孙某某六千元。事出来后,我对班六有怀疑,因为取钱的事就他知道,当时我问他时,他不承认。但我一直就对他有怀疑,我对他说已经给孙某某打过欠条了,钱还得还人家,你得还我钱。你要不还我钱,我就让刘甲转和你离婚。后来班长来打工挣到钱后分几次把钱还给我了17000元。我拿到钱后就把钱还给孙某某了。
(4)证人陈某某证言
昨天上午大约11时左右,我正在小卖部里,见门前公路南边有两辆摩托车倒在一起,我当时正在卖东西,也没注意,等我出去看时,见其中一辆摩托车已扶起,一个人骑摩托车上,摩托车停在小卖部西边,另一个娃跑着坐上那俩摩托车那两人骑着往西跑了。另一辆倒在路上的摩托车也被另一个娃扶起来了,那娃在启动摩托,一个老汉跑着往西追那两娃也没追上,那娃发动着摩托带着老汉往西追去了。那老汉说他上午被抢走17000多元。
(5)证人闫某某证言
这份笔录是我问的,当时我任崔庄乡派出所所长,在办理王林青、屈朝富抢劫案中,王林青供述,焦小马曾对他说过他和王立普等人在小店乡三七八附近抢劫一个老头一两万元。
4、书证
(1)抓获经过
2014年5月13日18时许,海口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海口市泰华路花园小区306房抓获班长来。
2009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在山西省太原市第一监狱服刑。2014年7月3日,王立普被南召县公安局临时离监带回,王立普供述其伙同焦振远等人抢孙某某17000元现金的事实。
(2)刑事判决书
焦振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班长来、王立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预谋驾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在实施时使用威胁和暴力的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王立普、班长来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普、班长来在案发后能退回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王立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二、被告人班长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立普上诉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回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班长来上诉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回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辩护人辩称:班长来未实施具体抢劫行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回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班长来、王立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预谋驾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在实施时使用威胁和暴力的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班长来、王立普案发后王立普、班长来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回赃款,该情节原审法院已经考虑。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情节、后果对
班长来、王立普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所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万强
审判员  尹清红
审判员  史云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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